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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long8,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时重点需关注哪些条款?

发布时间:2024-07-21 18:56:37  点击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主体之间的每一次交易往往都伴随着合同的签订,作为明确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合同的签订绝对是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当今社会没有合同就会寸步难行,没签订对的合同就无法保证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导致亏损。

  合同的签订离不开前期审查工作,只有审查工作做的足够好,后期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才会越小。然而实践中,太多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就放松了警惕,不认真审阅合同,以为只要合同签了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一旦发生纠纷,龙8游戏官方进入对方很可能准备好一系列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应对。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都要书面签订合同。建设工程不仅包括施工,还包括勘察、设计等一系列过程。今天我们将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方面来了解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在勘察合同中,工期争议是比较典型的争议类型之一。

  勘察单位由于市场地位的影响,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所以,为了维护勘察单位自身的权益,在合同中设计工期条款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实践中工期的关键在于两个时间节点争议的处理,即勘察工作开始日期的认定,完成日期的认定。

  开工通知书作为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开工的基础资料,是确认勘察单位开始工作最有证明力的凭证。相较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而言,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通常是基于其需要而发出的,其形成时间晚于合同签订的时间,也更符合实践中发包人对勘察开始日期的要求。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资料足以推翻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原则上均应当以开工通知书上载明的开始时间作为工程勘察的开始日期。

  但我们也注意到,因为开工通知书是发包人单方发出的,而发包人往往出于项目工期等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在项目不具备勘察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勘察人开始工作,这会损害勘察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维护勘察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工通知书发出后,对于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及时回函说明暂不具备开始条件,并要求以满足合同约定开始条件作为勘察活动的开始时间。

  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勘察费用的支付节点之一。实践中,发包人拖延验收往往是为了拖延支付相应的勘察费用。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行为,实际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认定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日期为完成日期,以此日期向发包人主张勘察费用。

  勘察合同建议采用交付周期的方式约定。如果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一方面勘察、设计活动的开始日期无法明确;另一方面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的情形,因为交付时间被限制,会导致顺延时间无法确定。

  工程项目在对基本地理条件进行勘察之后,需要针对发包人的用途、功能等条件完成设计工作,那设计合同也就随之产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设计合同的标的是设计图纸及其详细说明,是设计单位相关设计人员的智力成果,也是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对于项目的独有见解的沟通交流的结果。对于设计合同的风险防控,我们建议从以下两个阶段进行把控。

  设计单位在承接设计项目时,应充分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所承揽的设计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将资质借与无资质或较低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承接。

  实践中,由于某些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发包人的要求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控制等影响,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的情况难以避免。此时,会出现设计变更返工而额外产生的工作,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的免责条款则尤为重要。

  我们建议设计单位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如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要求改变而造成设计修改;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设计条件变更、政府要求或法规、标准的修改而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不计入设计完成周期或进行相应顺延。以避免发包人就工期问题向设计单位主张违约责任。

  但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相关强制规定和安全规范,避免因设计缺陷给发包方造成损失。

  设计合同中由于设计成果更多的是体现发包人的想法、意图,因此不可避免会因为发包人要求的变化,对成果需要多次调整,进而导致工期延期。因此,可以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甲方审核图纸时间、双方往来沟通时间、会议评审时间、政府图审时间、修改图纸的时间不包含在设计周期内”等类似条款。

  最后,也就是最常见的施工合同。它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对于施工单位与发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点重点把控合同风险:

  首先龙8long8,注意合同的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违约责任条款。工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能否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关系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影响施工单位的良性发展。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所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前提,施工单位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作为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是我们最关注的部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非招标投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计付方式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等。施工单位要充分了解以上各种价款计付方式,如果能选择,施工单位最好与发包人约定采取可调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并明确调整合同价款及索赔的依据和方法,为竣工结算和工程索赔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

  最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余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与赔偿金应当约定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事后产生争议。

  以上的梳理只是团队办案的过程中的部分经验总结,现实中的合同会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总而言之,签订书面的合同便仅仅是当事人最基本的防控法律风险的举措,在如今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获得交易机会本就不易,因此建议各方主体更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内容中风险,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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